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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保比例下调,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对大家热议的税制进行了政策定调。会议重点:1、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激活新三板)2、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目前全国养老金结余较多,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增加企业负担)3、确保创投基金税赋总体不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创投还按20%算)4、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配套措施。
2018-09-07
个税专项扣除标准-教育支出怎么弄抵扣,6个案例清楚了解
  个税抵扣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瞻仰老人,租房租金、住房贷款和大病医疗总共六个方面,本文通过六个案例带你掌握教育支出方面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案例1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18岁女儿,正就读于某重点高中三年级。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张先生夫妇约定,双方可以分别按每月5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2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2岁半的女儿,正就读于某私立幼儿园托班。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本案例两人的女儿不满3岁,因此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案例3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5岁,正就读某公立中学高中一年级,小女儿4岁,正就读某私立幼儿园小班。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1.张先生夫妇的两名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合计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经张先生夫妇约定,双方可以分别按每名子女每月5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因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一方按20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均按10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还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15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另一方按5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同时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4    张先生夫妇二人共育有一个儿子,正就读中国境内某公立中学高中一年级。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假设张先生夫妇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属非居民个人)    解析    不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张先生、王女士均属非居民个人,也就没有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项目了。    案例5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儿子,正就读美国某州立大学。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1.可以。张先生、王女士可以分别按500元/月标准扣除;也可以经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标准扣除。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案例中,张先生、王女士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案例6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2019年开始参加成人本科继续教育。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一家三口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以选择由张先生夫妇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张先生、王女士可以分别按500元/月标准扣除;也可以经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标准扣除。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是也可以选择由小张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依据政策,小张在接受本科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注意:以上两种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2019-01-08
个税app常见的50个问题,让你快速了解怎么使用个税app
  个税抵扣政策在1月1日正式执行了,同一时间国家税务局也发布了个税app,通过app收集信息,进行相关抵扣事项,现在把关于个税app常见的50个问题整理出来,解决你在操作过程的疑问。    1、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18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3、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二) 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6、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7、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9、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10、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2、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1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8、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0、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2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26、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8、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0、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3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3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6、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37、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0、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41、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45、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7、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8、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9、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0、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2019-01-08
员工辞职后住房公积金详细提取流程
辞去职务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却有不少人在离开现在就职的公司,不知道在离职后如何将住宅公积金提取出来,下面,小编在这里就为我们具体介绍有关辞去职务后公积金提取流程。1.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2. 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3. 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4. 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5. 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以上就是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具体流程,小编提醒大家,就算你离职,住房公积金仍可以提取,因为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随地都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整理:员工常问的几个社保问题
  话说,五险一金是每一个员工在找工作的时候很在意的一个问题了,十有八九这是应聘者拿来衡量一个公司是否适合长期发展的一个标准,当然,双向选择,老板提供完善的员工福利、工资结构也会择优录取。在上海注册公司的老板,为了公司的发展,为了公司需求的人才,唯有发展规模、努力做业绩。小企也和你一样,密切关注着在上海公司注册之后的企业提供的薪酬社保,下面小企说一下,员工问的最多的几个社保问题:    问题一、未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交满15年,还需要缴费吗?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参保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就会越高。    但是如果你有亲戚朋友养老保险已经交满15年的,又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对于单位来说,是有义务继续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险的;但如果是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交满15年之后既可以选择继续参保,也可以选择停止。    小企也在关注养老保险这一块,在上海注册公司的老板欢迎找小企探讨。    问题二、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交缴满15年,怎么处理?    对于有些员工来说,有的因为参保时间比较晚,有的因为断缴,在退休的时候社保并未交满15年。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参保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地区,申请以个人名义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续缴满5年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缴剩余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后即可申领退休待遇。    问题三、多地缴纳社保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1.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待遇领取地在户籍地,也即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2.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按照参保人缴纳满10年的地方确定领取地:情况一:参保人有多个缴纳满10年的地方,按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领取地。情况二: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纳都不满10年,就把参保人的养老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    问题四、换工作城市后,养老保险要不要立即转移?    首先,小企提醒的一点是:在你离职后,社保关系会被封存,并不会因为你到了异地建立了新的社保账户而注销原来的账户。    (1)不管你变换多少工作和社保缴纳地点,最后只能在一个城市领取退休金,特别是年轻人的职业发展变动很大,有可能今年在宁波工作,明年去了苏州,后年又回到了宁波。如果每次变动都要进行社保转移,这需要付出许多时间和经济成本。可以在退休年龄到达前,根据自己的养老金领取地,将所有社保统一转到一地即可。    (2)原参保地的社保账户封存后,即便不办理转出手续,也可以先打印养老、医保《参保缴费凭证》带走,相关材料、证明和社保卡也要妥善保管,以免日后转移时再往返补材料。    (3)社保到底要不要转移,做决定前,先问自己3个问题:    是否已临近退休年龄,需要着手办理退休手续了?    新工作地的单位、社保机构,是否一定要求社保转移?    已确定了在该城市定居退休养老,不再变化了吗?    如果以上的答案是yes,那么你可以办理社保转移,如果不是,那么建议你先不要转移哦。    问题五、因公负伤能报医保吗?    如果已经鉴定为工伤,则需走工伤申报流程,医疗保险无法报销。    小企想说,生病是不分时间和地点,记得按时体检,关注医疗保险,在上海注册公司的老板,更应该给员工交社保。    问题六、失业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吗?    职工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小企想说,不要以为只有女职工才有生育保险,男职工也一样享有。在上海公司注册之后的企业,应及时跟员工补充社保知识。  问题七、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医疗待遇有什么不同?    1.职工生育保险比生育医疗待遇更高:职工生育保险,是很多生育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基本医保里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只是在生完或者流产后,一次性给予一笔钱。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固定人群才能参保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是只要你参加了基本医保按规定享受!    3.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群,需要在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未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里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也就是一次性的报销待遇。    4.累计缴纳职工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两个待遇,只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看了以上内容,是否还有疑问,小企之前收到不少朋友的留意,担心的一个社保问题“每个月社保被扣掉很多,万一遇到断缴或者忘缴的情况,不知道能不能领到养老金?”,也是,工作久了,什么问题都有可能遇见,随时社会的发展,工作变动也日益频繁,难免遇见这样那样的事情,可以选择关注小企,小企在上海注册公司这一方面一直不断充实中,在上海公司注册之后的后续税务、工商和社保问题中,也一直为大家尽心尽力的工作着。
2019-09-24
上海人事代理服务流程
上海人事代理服务流程1、与客户企业沟通服务需求和要求。2、双方企业交流相关情况,并提供各自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概况等相关经营合法资料。3、根据客户企业的相关需求和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并与客户企业作相关沟通。4、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解除及终止协议情形等相关条款,签订《人事服务合同》。5、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对口服务人员,由需客户企业确定联系人配合,就相关服务事务合同规定开展服务工作。6、需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客户企业还需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客户企业一方相关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以及员工的相关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奖金及其一系列必要的雇用信息。7、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签等合同管理的,人事代理机构将负责提供与此相关的法律咨询,并代为进行相关程序办理。8、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客户企业雇用员工的信息,建立雇佣员工个人信息档案并作即时的更新。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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